南宁市兴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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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兴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二O二一年十一月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51.4 事件分级51.5 预案衔接81. 6工作原则10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112.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1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02.3 现场应急工作组213应急响应253. 1信息收集和研判253.2 预防预警27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13.4 事态研判353.5 应急响应353. 6应急监测403.7污染源排查与处置453.8应急处置474后期工作564. 1后期防控564. 2事件调查564. 3损害评估574. 4善后处置575应急保障585
2、. 1通讯与信息保障585.2 应急队伍保障585.3 应急物资保障595.4 经费保障595.5 其他保障606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6. 1名词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6.2 预案解释权属626.3 预案演练和修订626.4 预案实施日期647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东山水库、昆仑镇九塘社区人饮工程、三塘镇石楞水库、三塘镇同仁村人饮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影响,确保兴宁区集中式
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中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均为本预案编制时最新版本,包括以上文件所有修改单。编制依据中提及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如有修改,最新版本(包括以上文件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预案。1.2.1 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4、法(2007年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I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9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实施);(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
5、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1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6年5月25日;(17)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18)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2014年5月30日;(1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70o1.2. 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2006年1月8日实施);(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实施);(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
7、012)50号);(1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办法(HJ941-2018);(1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发(2014)34号);(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I8218-2009);(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18)危险化学品名录(2020年版);(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21)突发
8、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8号);(23)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环发(2016)19号);(25)关于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函(南环函(2020)252号)。1.2 .3相关资料和文件(1)南宁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及其批复(桂政函(2014)65号);(2)南宁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其批复(桂政函(2017)57号);(3)兴
9、宁区农村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其批复(南府复(2018)71号);(4)(5)(6) 订);(7) 等。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南宁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南宁市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南宁市水系图、南宁市水功能区划图、兴宁区水系图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兴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兴宁区西云江水库、东山水库、昆仑镇九塘社区人饮工程、三塘镇石楞水库、三塘镇同仁村人饮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西云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部分范围属武鸣区管辖,属武鸣区管辖部分具体由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监管。西云江水库适用范围为南宁市兴宁区管辖范围内的西云江水库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东山水库适用范围为东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上游两条汇入水库支流自水源保护区边界至上游到兴宁区管辖范围为止;昆仑镇九塘社区人饮工程适用范围为昆仑镇九塘社区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三塘镇石楞水库适用范围为石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上游汇入水库支流自水源保护区边界至上游到兴宁区管辖范围为止;三塘镇同仁村人饮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范围为三塘镇同仁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1.4 事件分级本预案事件分级参照南宁市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的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
11、)、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1.4.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因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居民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发现铜、锌、氟化物、硒、不申、汞、镉、辂、铅、氟化物、铁、镒等监测因子出现超标;(2)西云江水库内出现船只运输剧毒农药泄漏事故;(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事故;(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南宁市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4.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
12、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发现pH、溶解氧、高镒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石油类等监测因子出现超标;(2)穿越东山水库水源保护区路段的南宁外环高速公路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穿越西云江水库水源保护区路段的新柳南高速公路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西云江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船只出现柴油泄漏事故;(3)南宁外环高速公路东山服务区加油站油库泄漏事故、火灾爆炸事故;(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出现森林火灾事故;(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城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4.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n
13、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外上游汇水区域发生森林火灾;(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外上游汇水区域发生水质污染事故;(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等级公路发生汽油、柴油泄漏事故;(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4.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穿越东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的南宁外环高速公路和穿越西云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的新柳南高速公路出现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但尚未出现危化品泄漏事故;(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
14、污水处理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至东山水库或西云江水库内;(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1.5预案衔接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上级南宁市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发事项预水突水专急供司停故应案公产事合预水生全综急供司安故应案市区式水地环件预宁宁中用源发事急南兴集饮水突境应案图L5-1预案体系图L5.1与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
15、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上报,南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辖区内应急资源。当突发环境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需要外部援助,应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通过区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此时本预案应与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相衔接。1.5.2
16、与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兴宁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兴宁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本预案为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子预案,采用同一个预案应急体系。兴宁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若风险物质泄漏控制不及时、或处置不妥当致使污染物顺地势、地表水系进入本预案管控范围的,应启动本预案。此时本预案应与兴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相衔接。1.5.3 与武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联动因西云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7、二级保护区部分范围属武鸣区管辖,因此,当西云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鸣区管辖范围内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启动武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应急预案,两应急预案互相联动。1.5.4 与供水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供水公司突发停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供水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厂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遂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供水事件的应急救援。本预案应与供水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紧密衔接。当水源地及上游来水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时,供水公司应针对水厂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跟进水源地污染迁移情况。水源地污
18、染面积大、污染严重,对人民用水安全造成影响时,应关停水厂,启动供水公司突发停水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对风险源应急处置同时应对污染源扩散进行跟踪监测,为供水厂提供及时信息。1.6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有效预防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防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2)资源共享,保障有力整合兴宁区应急资源,依托南宁市应急技术支持,构建功能完善、内容
19、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体系;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为迅速、果断、有效地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构建强有力保障。(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科学处置。(5)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兴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20、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兴宁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明确责任。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成立兴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发布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专家组等组成。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图2.1应急组织体系图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1.1领导机构成立兴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21、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作为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指挥长:兴宁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副指挥长: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中共兴宁区委宣传部,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兴宁区农业农村局,兴宁区教育局,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宁区交通运输局,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兴宁区医疗保障局,兴宁区财政局,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兴宁区民政局,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兴
22、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南宁市供电局兴宁供电分局,三塘镇人民政府,五塘镇人民政府,昆仑镇人民政府,水源地具体管理单位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指挥长主要职责:(1)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2)应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兴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
23、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副指挥长主要职责:(1)日常职责: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2)应急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统一指挥较大及以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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