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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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到我为群众办实事,拓宽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同一工业园区或邻近企业开展定向利用;鼓励定向利用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宽利用途径。二、豁免内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三、豁免范围(-)豁免对象全省范围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
3、性药品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二)豁免条件1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环境信用评价未评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2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被利用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为利用单位的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3 .利用单位应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利用现有环
4、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利用过程中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替代原料的环境治理效果不低于原来治理效果。定向利用新增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在建项目,若存在重大变更情形,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4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参照全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关要求,配备数字化标签和视频监控设施。5 .产废单位和利
5、用单位应共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四、实施程序(-)首次申请1 .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1),共同组织编制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2),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报双方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后,将企业近三年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一并报送生态环境厅。2 .生态环境厅委托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满足豁免条件的,在生态环境厅官网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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