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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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厦发改法规(2022)342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2日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
2、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企业投资项H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监测对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象未按照价县级违法行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格监测表规以上为轻微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定的内容、人民并及时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2时间等要求政府改正,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向人民政府价格没有造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
3、定价格主管部主管成危害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部门后果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3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八条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
4、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4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药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5未按照规定收购、储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6不承担或者县级违法行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0
6、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粮食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原粮源头赋码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笆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
7、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J-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旦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8、(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卜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监测对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象未按照价县级违法行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格监测表规以上为初次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定的内容、人民违法旦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2时间等要求政府危害后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向人民政府价格果轻微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价格主管
9、部主管并及时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部门改正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价格监测对县级违法行福建省价格肮测管理规定3象拒绝提供以上为初次(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价格监测资人民违法且第八条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料或者提供政府危害后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
10、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IOOO元以下罚款。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县级(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以上初次违19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未按照国家人民法且危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定保管或政府害后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4者使用储存粮食轻微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粮食所需化行政及时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学药剂管理正下的罚款:(二)未按照部门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未按照规定县级初次违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5收购、储以上法且危(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
11、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6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
12、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粮食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原粮源头赋码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旦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
13、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序J-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卜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14、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主管部门错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
15、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3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4未按照规定县级当事人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收购、储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16、门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5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
17、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粮食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原粮源头赋码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
18、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附件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备案机关1 .逾期未改正,但项目信息不属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等重要信息;2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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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关于 印发 包容 审慎 监管 执法 清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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