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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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营造农村信用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提高支农贷款质量,切实履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发展的社会责任,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定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应坚持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分级评定、分级验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所属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及联社农村市场部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村支“两委”
2、主要领导、信用社(分社)负责人和信贷员组成,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信用社(分社)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用社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信用村组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二)负责监督落实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规程,建立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阳光放贷机制。(三)负责信用村组创建的组织、评定和验收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村组的年审工作。(五)负责信用村组的监测工作。(六)负责信用乡领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申报验收工作。(七)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村组的授牌和摘牌工作。(八)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成立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
3、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县联社理事长、主任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社理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联社,县联社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业务、稽核、风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第七条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二)负责信用村组的指标真实性检查验收工作。(三)负责信用乡镇评定和申报验收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乡镇的授牌和摘牌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乡镇年审工作。(六)负责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的监测工作。(七)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评定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信用组评定条件:(一)信用农户占应评级农户的80%以上。
4、应评级农户为总农户数剔除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年满65周岁以上农户、五保户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其他原因指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贩毒成员,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等。(二)本年度内信用农户贷款面5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90%。信用农户贷款面指信用组评定年度内曾持有过贷款的信用农户总数(包含本年度内还清贷款的信用农户数)与应评级农户之比。(三)农户不良贷款面5%以下(四级)。农户不良贷款面是指评定信用组时有不良贷款余额的农户数占有贷款余额农户数的比例。(四)不良贷款四级分类占比5%(含)以下。(五)村民组长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
5、贷。(六)已建立小额信贷柜面放贷运行机制。(七)村民组长无不良贷款。第九条信用村评定条件:(一)辖内信用组占70%以上。(二)农户建档评级面95%以上。农户建档评级面=已建档评级农户数/应建档评级农户数X1.O0%。应建档评级农户为总农户数剔出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其他原因指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贩毒成员,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等。(三)信用农户占应建档评级农户的90%以上。(四)原则上农户贷款面6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贷款农户之和与该村应建档评级农
6、户占比。金融服务满意度以向农户问卷调查计算确定。(五)信用农户贷款面90%以上。信用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贷款信用农户之和与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之和占比。(六)已贷款信用农户年检面100%o已贷款信用农户是指上年度已发生贷款业务及年初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七)按四级分类农户不良贷款面5%以下。农户不良贷款面=不良贷款农户数/有贷款余额的总农户数。(八)各项贷款不良率按四级分类占比5%(含)以下。(九)建立阳光放贷机制。包括:1、公布贷款操作流程;2、公布评级授信程序和标准,公示农户评级授信结果;3、建立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的柜面放贷机制。
7、(十)村组领导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无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十一)按四级分类村组干部无不良贷款。第十条信用乡镇评定条件:(一)辖内信用村占7(n以上。(二)原则上农户贷款面5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贷款农户之和与该村应建档评级农户占比。金融服务满意度以向农户问卷调查计算确定。(三)信用农户贷款面90%以上。信用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之和与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之和占比。(四)已贷款信用农户年检面100机已贷款信用农户
8、是指上年度已发生贷款业务及年初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五)按四级分类全乡镇农户不良贷款面5%以下或按五级分类农户不良贷款面10%以下。(六)按四级分类不良贷款率5%(含)以下。(七)建立阳光放贷机制。包括:1、公布贷款操作流程;2、公布评级授信程序和标准,公示农户评级授信结果;3、建立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的柜面放贷机制。()按五级分类乡镇所属单位无拖欠信用社贷款。(九)乡镇党委、政府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无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所属单位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长期往来。(十)按四级分类乡领干部及所属村组干部无不良贷款。第十一条信用组评定程序:(一)村民小组提出评定
9、申请。对符合信用组评定条件的,由村民小组向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二)村委会审查推荐。对符合信用组评定条件的,村委会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审核推荐意见。(三)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审查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2、各项指标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评定标准;3、农村信用社是否真正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的柜面放贷机制;4、是否对信用农户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论是否合规;5、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四)评定授牌。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符合评定条件的由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授牌。第十二条评定信用组应报送的资料:(一)村民小组评定信用
10、组申请。(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申请评定及验收表。(三)未建档评级农户汇总表-附未建档评级农户清册。(四)信用农户汇总表-附信用农户清册。(五)村组干部及贷款情况统计表。第十三条信用村评定程序:(一)村委会提出评定申请。(二)信用社对申报评定信用村进行招标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三)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具信用村评定报告,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审核推荐意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2、各项指标是否真实,指标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评定标准;3、农村信用社是否真正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的柜面放贷机制;4、村组干部有无拖欠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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