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合公治(2022)127号)市公安局所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市局制定了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经合肥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39,现予以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附件L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管制刀具认定委托书3:管制刀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4: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5:管制刀具认定书合肥市公安局2022年8月22日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制刀具认定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管制刀具是指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中规定的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应先期收缴,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收缴刀具是否为管制刀具有异议的,可申请管制刀具认定,认定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案件当事人申请管制刀具认定,应通过办案单位提出。管
3、制刀具认定标准附后。第四条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申请认定管制刀具的,由办案单位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见附件2),载明委托事项、认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委托认定机构认定。同一案件中,有两把以上相同刀具的,只需委托认定其中一把。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办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第六条认定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三)保守案件秘密。第七条认定机构
4、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鉴定的办案单位的委托内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委托事项不予受理:(一)委托认定的检材不具备认定条件,或者与认定要求不符的;(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管制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一式两份,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认定人员签名、认定单位盖章确认。第八条受理委托的,应填写接受清单(附件4)一式两份,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来源、持有人、名称、种类、数量、时间等,由委托单位和认定单位各持一份,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第九条认定人员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附件5)o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编号:()公刀认字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肥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合肥市 公安局 关于 印发 公安机关 管制 刀具 认定 工作 规范 试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5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