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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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2010年2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入伍前具有本省户籍的和不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2、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政府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对军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服务。第六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抚恤第八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
3、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发放:(一)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放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军人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无生活费来源,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三)发放对象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自行协商的结果发放证明书和抚恤金,协商不成的,证明书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抚恤金按照发放对象人数等额发放;(四)军人无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第十条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
4、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布和调整。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待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采取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优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临时救助、特困救济、节日慰问等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三条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护理费。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退役军人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护理费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第三章医疗优待第十四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应当由单位缴费的部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缴纳;(二)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应当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缴费;(三)所在单位无力缴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残疾军人所在地县级
6、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工作、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五条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享受下列医疗保障待遇:(一)已经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单位无力缴费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二)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符合优抚对象实际的其它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形式
7、帮助其缴费参保;(三)未享受或者已经享受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被视同工伤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支付。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二)彩票公益金;(三)社会捐赠;(四)其它方式。第十八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
8、,单独列账,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省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章教育优待第十九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
9、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接受学校教育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录取,并且不收省级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三)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第二十二条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军人,接受学校教育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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