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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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市县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
2、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情况,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引导和支持市县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省对市县体制结算补助。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市县统筹、注重普惠、因地制宜”的原则。(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市县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
3、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二)市县统筹。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省级下达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在不超过贴息利率上限的情况下,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三)注重普惠。民贸民品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更多惠及规模较小民贸民品企业。(四)因她制宜。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做好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4、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省民委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第六条省民委负责配合国家组织认定民贸民品企业,审核汇总市县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指导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第七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各市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本地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报省财政厅、省民委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备案。第三章贴息政策第九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
5、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和省民委相关文件执行。第十条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市县可结合本地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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