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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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2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孝义经济开发区,交城经济开发区,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及能源岛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能源岛,是指加氢与加油或加气或充电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第三条市工业和
2、信息化局负责依据吕梁市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氢能智慧综合能源站规划,制定全市加氢站和能源岛的具体布局规划。第四条新建或改(扩)建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及能源岛布局规划,由市工信局实行“一站式审批。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支持依法依规己建成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加氢站。第六条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第七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5162021)的规定。第八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
3、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九条加氢站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工信局申请验收。第十条加氢站项目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加氢站交付使用后,属地应急部门按危化品行业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第十二条加氢站经营单位,按规定需向应急部门申请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加氢站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第十四条加氢站发生转让、歇业、停业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市工信局报备。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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