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晋城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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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号:甲方:一(监管部门)乙方:一(监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22)74号)、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晋市建房(2022)1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金融服务达成以下协议:LL甲方是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乙方是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预售
2、资金监管银行,该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承办机构,为甲方履行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提供相关金融服务。1.2. 甲乙双方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系统对接,根据工作要求做好线上监管。1.3.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技术资料、监管账户等任何信息具有终身保密义务,即使协议终止的情况下未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4.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4.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信息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作为乙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及拨付资金的依据。1.4.2. 甲方享有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
3、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143.乙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有异议的,由甲方出具处理意见。1.5.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51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资金的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账户管理、资金收存、资金划拨等义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152 .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等归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他主体不得用作资金监管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未按照资金监管业务开展需求对监管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协议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时限要
4、求,将监管系统及其所有附着数据、资料等无偿移交甲方。153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资金收存、资金拨付、账户注销、银行冲正及解除监管等业务时,须对甲方出具的纸质文件及甲方发出的电子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受理,并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执行。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预售资金。1.5.4. 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应为已经在该机构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系统似下简称专用PoS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说明使用方法,并负责专用p。S机的维护工作。1.5.5. 乙方应做好实时数据更新,应于每周周五前,将截止前
5、一日日终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情况根据甲方要求报送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掌握监管资金情况。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资金情况汇总并以表格的形式(电子或纸质)提供给甲方。1.5.6.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或者甲方指令中止监管资金拨付。1.5.7. 乙方在接到有关部门依法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划扣预售资金的通知时,应出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并负责将有关情况于当日书面告知甲方。1.58本条以上约定工作完成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报送工作于下一工作日完成。纸质文件应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由乙方派专人与甲方对接。159.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如承接监管范围内其他房
6、地产开发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住房公私金贷款等发放业务,须在贷款投放当日将资金全部划转至该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510.乙方不得以现金方式拨付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等其他业务。1.1.11. 乙方应明确一名分行领导主管资金监管工作;确定相关业务部门为资金监管工作牵头责任部门;确定资金监管业务联系人。乙方牵头责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负责本行内与资金监管业务相关联事项的协调与管理;负责直接与甲方资金监管科室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乙方分行主管领导、牵头责任部门、业务联系人调整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或下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1.1.1
7、2. 乙方有义务对所辖网点资金监管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并保持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岗位人员调整须对新到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分支机构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调整后网点明细。1.1.13.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方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并开展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1.6. 违约责任1.6.1. 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因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1.6.2. 如乙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执行本协议,乙方承担相
8、关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致使资金监管业务不能顺利开展的,甲方暂停执行本协议以及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暂停或者终止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办理完结暂停前已受理的业务。1.6.3. 如乙方或其分支机构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甲方可暂停本合作协议;对拒不整改的,甲方终止本合作协议。1.7.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 本协议有效期_年(两年内)
9、,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到期,如双方无异议,需重新签订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提前终止本协议。1.1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协议号:甲方:(监管部门)乙方:(监管银行)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保障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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