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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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2年7月24日嘉政令第2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城市供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市政府国资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供热单位负责各自供热
2、区域内的供热日常管理、维护运营等工作。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热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做好所辖范围的供热用热工作。热源(电)厂、供水、供气、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服务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扶持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依法稳步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适合本行业的各种模式参与城市供热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3、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市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保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供热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未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和分期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优势,做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第九条供热项目的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供
4、热单位的意见,确保符合技术要求。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负责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明确供热设施维护界限和权责,建设单位将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运维管理。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保修期满后,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供热设施
5、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产生维护、管理、改造等权责纠纷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十一条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外(含入户阀门、热计量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外(含阀)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以用地红线为界。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根据供热区域界限划分,各供热单位统一管理各自区域内的市政热网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
6、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供热管网、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供热标识以及其他供热设施;(二)向供热井室、地沟内排放雨水、污水,倾倒垃圾、残液、粪便以及其他污物,投掷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三)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者悬挂标牌、物体;(四)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占压、挖掘、取土、钻探、打桩、爆破、植树、埋设线杆等;(五)擅自接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六)其他危害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实施可能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商定并采取必要的保护
7、措施后,由供热单位监督实施。第十五条公共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抢修期间,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四章供热管理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做好供热运行管理,实行规范化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服务区域、内容、维修及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热期内报修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当有专人值班。供热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
8、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供热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本市供热期为五个月,从当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So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做好准备工作,充水试压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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