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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己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2、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
3、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三)服务保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以及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
4、行政执法等职责的情况报告;(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九)听取和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所在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十)指导街道辖区内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十一)协助常务委员会做好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
5、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有关工作;(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O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人大街道工委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人大街道工委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
6、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
7、关报告、参加执法检查后,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代表通报。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安排。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群众等活动中收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
8、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民代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市辖区
9、、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同,共同推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第十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街道工委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第十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联系代表、联系群众、视察调研、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能力水平。第十六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七条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比照本条例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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