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完善探析——从39号文说起.docx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完善探析——从39号文说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完善探析——从39号文说起.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完善探析一一从39号文说起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完善监管的原则思路(-)监管规则在延续统一性的基础上适当回应特殊性(二)对国有资产交易的风控适当与效率相平衡(三)对交易决策审批简政放权并提高市场化水平(四)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提高可操作性三、亟待完善的主要问题(-)适用的主体与行为范围需进一步完善(二)非公开协议交易适用的条件与要求需进一步细化与扩大(三)挂牌交易程序需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四、小结问题的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实行多年后可谓深入人心,国有资产交易关于原则上应按程序挂牌的要求成为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利器。不过,由于3
2、2号令自身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加之实践具有复杂性,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疑惑与争议,其中既有个性问题,也有共性问题,各地、各级的国资监管部门、国家出资企业有时认识不一致,客观上给一线的国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带来较大的困扰,不利于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的有序开展,亟待国资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回应与规范。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文”),对非公开协议交易与适用细节、公开挂牌信息披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字号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实质是对32号令自2016
3、年出台后的首次修订,具有较大意义。笔者认为,从立法角度看,本次39号文实际上只是一次小修补,而非重大的修订完善,尤其是其仍未对实践中的许多争议问题尤其是重大热点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因此,笔者更关注的是从39号文反映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思路出发,探讨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制。笔者曾发表的国有资产交易十大实务问题探析一一从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互动问答说起一文,对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问答板块回复的一些国有资产交易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又远不止于前文所述的十大问题,故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长期服务国有企业的经验进一步梳理。那么,对于国有资产交易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具
4、体问题,未来究竟如何完善管理与规范呢?完善监管的原则思路从39号文看,除字号、发行基础设施RElTS两条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扩大与完善非公开协议机制和优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反映的监管改革精神是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并鼓励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结合39号文和相关实践,笔者认为,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根本目标的导向下,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未来的完善原则思路主要如下:(-)监管规则在延续统一性的基础上适当回应特殊性从实践看,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至为重要,且地域上的个性相对较小,故原则上宜继续进行全国统一的规制。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庞大、构成较为复杂
5、,客观上存在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层级等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与需求,应进行特别回应与安排,以避免走向僵化与徒增交易成本。比如,39号文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涉及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作出规定,就是回应实践中特殊需求的例子。(二)对国有资产交易的风控适当与效率相平衡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最初的核心目标侧重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在国有资产交易逐渐规范的当下,也应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目标,故不能管的过死。近年来,传统的审计、巡视监督与新要求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已多管齐下,国有企业在资产交易方面的风险已相对可控,故未来在国
6、有资产交易监管规则设计上,需平衡风控与效率,对规则的漏洞应及时补救,对不合理的限制要及时解除。比如,39号文第五条就将无偿划转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有利于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对交易决策审批简政放权并提高市场化水平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将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方国资委。因此,国资监管部门要更多的向企业集团尤其是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放权,企业集团也需对具备相
7、应决策和执行能力的二级子集团有序授权。比如,39号文第二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下放部分审批权就是简政放权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32号令第二条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但实践的情况是国有资产交易行政化程度高,而市场化程度偏低,集中表现在挂牌程序较长、信息披露质量不够等方面,其直接结果是难以调动投资人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导致国有资产流动性差、挂牌交易缺乏有效竞争等后果。因此,未来需围绕如何推进国有资产交易进一步市场化对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则进行完善,其中39号文优化挂牌信息披露规则即有此意。(四)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提高可操作性32号令出台以后,由于一些条款在概念上缺乏解释或存在歧义,或对个别情形的操
8、作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国有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较为困惑,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提高可操作性。事实上,除32号令本身存在类似问题外,最新出台的39号文也出现类似问题,比如,其第一条虽然扩大了非公协议转让股权的适用范围,但却未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国资审批层级,显属疏漏。舐口亟待完善的主要问题(-)适用的主体与行为范围需进一步完善32号令明确了其适用的主体和行为范围,但从实践看,仍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I-适用的主体范围第一,32号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由于实践中国有企业广泛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并通过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投资,进而引出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国有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持有的股权
9、是否适用32号令的问题,该问题既涉及重大,也争议广泛。为此,多人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进行咨询,获得的答复为32号令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附力但是,由于前述回复“仅供参考”,针对国有合伙企业的专门性监督管理规定也迟迟未出台,导致这一类交易如何操作成为一个重大难题。第二,32号令第四条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宜进一步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不同部门有不同口径的定义,其中32号令第四条的定义目前可称为典范,但仍有完善空间。比如,32号令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国有主体“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为国有控股
10、企业,这里的“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就可删除,否则,就会出现国有股权超50%的企业却不需要适用32号令的极端情况(举例:两个国有全资企业与一个民营企业合资新设的一个企业,持股分别为30%、30%.40%),并不符合立法本意。再如,按第(四)项要求,对于国有股东虽持股不超过50%但能实际支配的企业,还需其同时是第一大股东才能构成“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这里的“第一大股东”也可删除。笔者提出以上两个删除建议的原因如下:32号令之所以不规定适用于国有参股企业,不是国资监管部门不想,而是无法以国有股权为纽带保证该规定能在国有参股企业贯彻,故只能规定不适用。因此,既然国有股东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并不影响国有股
11、东对前述第(二)、(四)项所述企业的控制力,也就不需要将“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作为认定其为适用32号令主体的前提条件。第三,32号令是否适用于各级国资委下属国有金融企业。32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针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财政部专门出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虽其与32号令多数要求类似,但仍有一些不同。此外,2018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
12、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仍存在大量出资关系在各级国资委的国有金融企业,其出资关系和监管职责迟迟未移交给财政部门,此类国有金融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是否适用32号令?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笔者曾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互动问答板块咨询,得到的回复是仍适用32号令,该回复符合监管的实际,否则,在未按规定程序将出资关系和监管职责移交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大概率也不会对此类国有金融企业实际履行监管职责。2.适用的行为范围第一,国有资产出租需统一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虽然32号令未将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纳入监管,但许多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已出台规定明确将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纳
13、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如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管理的原则要求也是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条件外,原则上国有资产出租需评估和公开交易。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质属于国有资产交易,已为实践共识,但当前各地规则并不统一,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将其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第二,国有企业因从事主营业务引起的资产交易是否适用。相比于2004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的32号令将土地、房屋、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也明确纳入监管范围。这种情况下,如国有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国有保理企业转让债权等行为是否适用32号令就成为一个问题。对此,虽32号令未明确规定可豁免,但实践中各
14、级国资监管部门一般认可不适用32号令,否则,将导致这类国有企业的业务难以正常开展。不过,以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转让其投资形成的股权呢?由于股权相对特殊,在3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目前争议仍较大。第三,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回购、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股权投资退出是否适用。股权回购是市场上较为常用的投资风控手段,但由于32号令存在审计评估、进场挂牌等要求,实践中国有企业一般难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要求股权回购义务主体直接回购,让人颇为困扰。城刃另一方面,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无人购买的情况下,定向减资就成为当前国有企业甚至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实现股权投资退出的一种常用方式,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资产 交易 监督管理 完善 探析 39 说起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5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