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并上市(一):规则解读及项目实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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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并上市(一):规则解读及项目实操本系列文章拟结合近期承办的GDR项目就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相关事项进行解读。第一篇简要介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概况,并对规则进行解读。一、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概况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s,GDR)是指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以A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英国、瑞士、德国等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并上市由存托人签发的存托凭证,境外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可享有境内上市公司对应的基础证券权益。随着中国企业自身商业价值的提升,中国企业
2、借力资本市场向海外市场大举进军是发展的必然。与A股再融资、H股IPo相比,发行GDR融资具有审核时间短、发行价格相对较高、发行对象广泛、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转让限制较少且可实现与A股灵活转换等优势。早在201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正式建立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互联互通的机制(下称“沪伦通”),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在英国发行GDR并在伦交所上市。沪伦通于2019年6月开始运作,为中国企业在欧洲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
3、规定(下称“监管规定”),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存托凭证业务的境外交易所市场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自监管规定发布以来,除明阳智能选择于伦交所上市外,其余公司均明确选择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下称“瑞交所”)上市。客观而言,在当前国际局势下,响应国内资本市场政策号召,对于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进行更多元化的尝试是大势所趋。新近的政策红利为中国企业探索欧洲资本市场提供了良好机会。我们拟结合近期承办的GDR项目就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相关事项进行解读。二、GDR规则解读(一)中国境内规则解读1 .适用规则梳理GDR发行上市除需满足境外上市的一般性规定外,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也对
4、GDR发行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经梳理,GDR发行上市适用的规则如下:发布主体法规名称境外上市一般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管理工作的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月,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中国证监会【2019年更新】股份有限C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核关注要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彳二规定(草案征求官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Ti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i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GDR发行上市特别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于J中国证监
5、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不定点击可查看大图2 .规则要点解读(1) GDR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基础证券形式:根据监管规定第35条,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可以原有股票为基础,也可以增发股票作为基础。解读:由于以增发股票方式发行GDR可以在完成境外上市的同时为上市公司募集增量资金,因此,此种方式成为新近发布公告的上市公司发行GDR的首选。负面清单:监管规定第35条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了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不得存在的情形: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c.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d.现任董事
6、、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e.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f.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g.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解读:上述负面清单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负面清单要求一致,未超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要求。发行价格:监管规定第
7、36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GDR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存托凭证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o解读: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虬对比之下,发行GDR的发行底价要高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因此,发行GDR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也会更小,更容易获取中小股东的支持。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限:监管规定第38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发行的GDR可以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但自GDR上市之日
8、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GDR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解读: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票18个月内不得转让。对比之下,对于认购GDR的境外投资者而言,在GDR发行上市后即可在境外交易所交易GDR,且自GDR上市之日起120天后还可选择转换为境内A股流通,GDR的转让限制较少,锁定期限也短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而言,其认购GDR的锁定期则长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9、行股票的锁定期,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减持GDR可能对市值造成的打压。GDR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快的流动性和更好的稳定性,因此,更容易获取境外投资者的支持。发行数量限制:监管规定第38条规定,GDR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上限,因境内上市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GDR增加或者减少的,GDR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解读:根据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虬就发行数量而言,发行GDR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通常低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10、同时,上交所暂行办法第116条规定:“(二)单只全球存托凭证存续份额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占中国证监会批复数量上限的比例达到100%的,存托人应当暂停办理全球存托凭证生成业务”,深交所暂行办法第116条亦有类似规定,即GDR存续期内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批复上限的,将无法再继续生成GDR。存托和托管安排:监管规定第37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GDR的,应当按照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存托凭证对应的新增股票上市和登记存管。监管规定第39条规定,境外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境内证券公司进行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交易,并向境内证券交易所备案。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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