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生效及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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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债权转让是很多交易的基础,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常见的问题。那么在实践中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呢?相关概念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乂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O1.债权转让的生效及条件1债权转让的
2、生效(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一)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不得转让的情形(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四)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五)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六)债权转让的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2债权转让的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二)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三)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
3、意思表示一致。(四)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需告知即可。02相关案例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导致转让无效2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转让无效案例三:案情提要:徐某以A公司会计账目记载中应收于某账款94万元为据,请求确认于某欠A公司借款94万元。于某认可收到上述6堂94万元款项,但抗辩上述款项系A公司董事长张某对其私人的赠与。于某提供了证据,以证实其曾于彼时任县采石公司副总经理,表明其与张某的私人关系;并提供了其与A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以证实双方约定A公司自2013年起每年支付其业务咨询费15万元,共支付五年,除“借条”载明的70万元外的24万元即为公司支付的
4、咨询费,目前尚欠其51万元咨询费。2017年9月13日,王某、陈某1分别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共计70万元转让给于某。同年9月15口,于某向A公司的股东詹某、周某1发出债抵销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于某、陈某2抗辩的抵销权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诉讼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而于某受让王某、陈某1债权的时间在2017年9月13口,有明显逃避诉讼责任的意图,于某与王某、陈某1间形成的债权转让合意也因违反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应屈无效,由此形成的债的抵销通知自然也不能生效。二审法院认为I于某受让的王某、陈某1的债权,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也未得到公司的自认,故该债权是否成立并未确认,且本案一审立案
5、时间是2017年8月30日,9月10日于某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书等材料,于某在9月13口受让王某、陈某1的债权,即于某在明知其已经作为本案被告的情况下主动受让王某、陈某1的债权不合情理,于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因此,于某有明显逃避诉讼贡任的意图。故一审法院认定于某与王某、陈某1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并无不当,于某以此要求抵销借款的主张,也不应予以支持。案例四:案情提要I2012年11月2日,A印染厂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C公司拖欠A印染厂款项3988615.8元,C公司将其享有的对B公司的债权3364689.08元转让给A印染厂.2012年11月6口,C公司用特快专递向B公
6、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称B公司结欠C公司3364689.08元,C公司已转让给A印染厂,B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将3364689.08元款项宜接支付给A印染厂。B公司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2009年11月17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委托办理货物出口协议。2010年11月12口,C公司向B公司出具委托书,称“出货后至今没收到美国客户的验货报告文件,而且联系不上美国中转客人,无法交单到银行,现委托B公司授权货代把货物提出放在货代仓库。如果发生货物有损伤或者被客人提走,由此产生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我司承担”。C公司在委托书上盖章。2011年3月7日,C公司在B公司为甲方、案外人D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为乙方,
7、内容为“甲方现委托乙方处理我司8个集装箱的100236套天鹅绒服装。”的委托协议上盖章确认,并备注“我司委托B公司与D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署以上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行为后果及风险均由我司承担”。双方争议焦点为C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为:A印染厂与C公司关于B公司与C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的事实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且债权的转让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本案讼争债权的原债权人为C公司,而A印染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B公司与C公司之间购销合同关系及B公司拖欠C公司相应货款的事实,故A印染厂基于C公司向其转让购销合同关系项下债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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