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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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皿超生科就好苏环规2023)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宣教中心陈慧;电话:025-58527310)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自身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生态环境信息、表达生态环境诉求、参与生态环境活动、监督生态环境工作、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等。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权利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引导公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培养公众的环境伦理和道德,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素养。第五条公众获取生态环境信息
3、的方式:(一)政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三)排污单位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媒体等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四)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公开发放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五)其他依法获取生态环境信息的方式。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政策法规、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或下载服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
4、态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完善重大信息权威发布与政策解读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环保脸谱”等数字化平台,公开环保信用、自行监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企业相关信息。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污染物排放信息。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
5、关政府网站,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作出审批决定前,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做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后公告审批决定全文。第九条在生态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编制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在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的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但涉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对公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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