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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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聚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全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全市或相邻区县区域内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学术影响力的医学学科。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由市卫生计生委统筹规划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引领示范、区域辐射的原则,形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整合资源、单位重点实施,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建设模式,以提升区县
2、医院服务能力,落实分级诊疗改革。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布局,成立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督导、评估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并实施。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学科申报工作.第六条申报按照自主申请、区县把关、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照学科建设时限和数量要求填写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经建设单位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卫生计生委。第七条市卫生计生委对申报学科开展
3、综合评价:资格和形式审查,自评互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现场答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并对外公布。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制订、综合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学科建设管理、中期监督检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科建设配套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协调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学科建设单位要落实配套经费,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队伍,在人员培训、资金设备、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倾斜,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第九条对已授牌的重点学科,市卫生计生委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每年报送学科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在
4、科研项目、经费安排、成果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对未按要求报送建设进展,发展停滞不前的学科,经审查情况属实者,市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其学科称号。第四章评估与验收第十条纳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市卫生计生委的学科评估。学科评估从形式上分为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中期督导和验收评估。第十一条会议评估是指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报送资料、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现场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到学科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学科建设资料成果、检查学科配套政策、查验学科场地设备、核实学科经费使用、考察学科队伍素质等,专家根据现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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