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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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机构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参加评审均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医疗机构评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评审标准执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和医疗机构管理实际,遵循”内容只增不
2、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评审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第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首次评审、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满时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第六条通过医疗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疗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与权限第七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医疗机构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
3、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具体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成立相关组织。第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评审组织或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审组织,负责实施以下事项:(一)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和具体实施,提出评审结论建议;(二)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三)定期对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四)完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三级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
4、会组织实施,二级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或委托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遴选、退出机制和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聘,经参加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培训I、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工作。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医院(含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评审周期为4年。第十三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评审申请需符合相关设置规
5、划。第十四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评审计划,分别报送相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备案情况制定全市年度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册;(二)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四)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第十六条申请首次评审的医疗机构在计划评审时间前3个月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评审申请和材料:(一)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自评报告;(三)评审前3年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
6、关部门检直、指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四)其他反映医疗安全、医疗机构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五)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周期性评审的医疗腌在上阶段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评审申请和材料。(一)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自评报告;(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四)其他反映医疗安全、医疗机构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五)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7、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医疗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第二十条新建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疗机构设置级别
8、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上阶段评审结论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一)因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评审的实施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从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疗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疗机构也可向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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