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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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6.10生效日期:2022.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2、(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已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适用清单的情形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四)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二、不适用清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3、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其他注意事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
4、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下列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适用情形:L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自行发布广告;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二、违法行为: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适用情形:
5、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三、违法行为: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适用情形: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四、违法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适用情形:L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符合
6、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五、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适用情形: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六、违法行为: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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