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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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天津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规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规定简称市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内部审计
2、定义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总体要求市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和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程序、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二章组织架构和机构人员第五条党组织、董事会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前应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批准审计工
3、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汇报及重大审计问题专项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指导、监督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第六条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主持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权限、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等,推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及审计工作实施,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财务、资产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总审计师,参与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组织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建立
4、和完善审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领导本企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整改及成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机制,听取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审计问题、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增强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功能。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市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且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与法务、风控、纪检等部门合署办公,但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5、要的专业能力。市管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八条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多层级的企业集团可以实行集中、分级或集分结合的内审管理体制。集中管理体制可采用审计委派制或派驻制。委派制下,各所属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委派,审计人员编制在所属企业,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工作经费等由所属企业负责。派驻制下,各所属企业不设置内审机构,市管企业统一设立审计中心,对所属企业开展派驻审计。分级管理体制,是指市管企业和所属企业分别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
6、审计职能,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分级管理体制下,市管企业应加强对全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培训交流等方面强化统筹协调。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
7、行审计;(六)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行为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A)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十一)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十二)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三)负责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活动涉及社会中介机构的聘请、委托及质量管理;(十四)协调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及市国资委审计、核查等相关工作;(十五)国家有关规定和
8、本企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权限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列席本企业与履行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取得有关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必要时赴境外开展实地检查;(七)就审计事项
9、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A)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专报董事长,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一)经董事会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十三)在分级或集分结合管理体制下,对履职不到位的所属企业
10、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十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可就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但不得直接负责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利用外部服务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应加强对外部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利用其工作作出的审计结论承担责任。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统筹管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购买服务事宜,采用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为集团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备选范围,原则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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