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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天津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规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规定简称市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内部审计
2、定义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总体要求市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和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程序、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二章组织架构和机构人员第五条党组织、董事会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前应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批准审计工
3、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汇报及重大审计问题专项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指导、监督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第六条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主持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权限、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等,推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及审计工作实施,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财务、资产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总审计师,参与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组织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建立
4、和完善审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领导本企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整改及成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机制,听取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审计问题、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增强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功能。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市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且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与法务、风控、纪检等部门合署办公,但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5、要的专业能力。市管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八条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多层级的企业集团可以实行集中、分级或集分结合的内审管理体制。集中管理体制可采用审计委派制或派驻制。委派制下,各所属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委派,审计人员编制在所属企业,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工作经费等由所属企业负责。派驻制下,各所属企业不设置内审机构,市管企业统一设立审计中心,对所属企业开展派驻审计。分级管理体制,是指市管企业和所属企业分别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
6、审计职能,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分级管理体制下,市管企业应加强对全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培训交流等方面强化统筹协调。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
7、行审计;(六)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行为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A)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十一)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十二)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三)负责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活动涉及社会中介机构的聘请、委托及质量管理;(十四)协调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及市国资委审计、核查等相关工作;(十五)国家有关规定和
8、本企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权限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列席本企业与履行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取得有关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必要时赴境外开展实地检查;(七)就审计事项
9、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A)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专报董事长,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一)经董事会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十三)在分级或集分结合管理体制下,对履职不到位的所属企业
10、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十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可就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但不得直接负责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利用外部服务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应加强对外部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利用其工作作出的审计结论承担责任。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统筹管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购买服务事宜,采用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为集团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备选范围,原则上本
11、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超范围选聘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及定期评估轮换机制,经评估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进入集团内审工作备选机构范围。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年度工作计划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监管部门落实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根据年度中心工作、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内管干部变动、审计资源配置等情况,于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审计项目、实施时间、人员配备、后续审计等,并报董事会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经批准。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临时性审计项目,应当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审计方案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知识背景及专业能力的
12、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组应通过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相关政策法规、内控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状况、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评估风险,有针对性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及具体分工等内容,由审计组长牵头编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协助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及审计进点会审计组长应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项目组在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参会人
13、员一般包括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全体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企业职工代表、根据需求应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等。会上通报有关情况,对现场工作作出安排并提出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包含领导干部述职等内容。第十六条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观察、检查、监盘、访谈、函证、调查、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准确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证据可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证据、口头证据、专业鉴定和勘验笔录等。审计证据一般应由提供者签字或盖章,提供者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和取证日期;拒绝签字、盖章不影响
14、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将程序、证据、认定的事实及结论等清晰、完整的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获取的证据应附在相应的底稿之后。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号和顺序编号,底稿间有勾稽关系或交叉引用时,应当清晰标注。审计工作底稿应于审计期间完成,由审计组长汇总整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日内必须提交审计组长。第十八条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在审核工作底稿基础上,组织编写审计工作汇总底稿,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审计报告。书面审计报告按程序经过多级复核并最终修改无误后,由项目组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
15、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若存在异议,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查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再次提交多级复核。定稿后的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协助分管领导(总审计师)、董事长批准,重要审计报告应提交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由董事长正式签发。审计报告内容较多的,可将主要问题、评价结果、审计意见、责任认定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按需要抄送管理层、相关部门。第十九条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组长应当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督导,切实保证项目执行遵守审计方案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审
16、计报告的多级复核制度,审计组长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专职质量控制岗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进行独立复核;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的质量,并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最终责任。第二十条审计档案审计项目(含后续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资料在收集、整理、分类、编目、加封和装订以后,归入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对审计档案专门存放、专人负责,审计档案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查阅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档案借阅管理规定办理。第五章审计成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审计处理及移送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或重要风险隐患
17、、内部控制缺失的,项目组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意见,也可单独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60日内落实整改要求并反馈整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项目组出具审计处理建议书,经党委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由集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给予处理、处罚。审计发现企业领导人员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审计机构拟定移送处理意见,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审计整改各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实施审计整改负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市管企业党委、董事会对考
18、核问责负主体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严肃追责问责;管理层对推动审计整改、规范业务管理负主体责任,牵头各业务部门按条线指导所属企业落实整改,协调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落实审计整改负主体责任,建立审计问题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整改,逐项销号管理。第二十三条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后续审计,并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中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采用访谈、座谈、观察、检查等方式评价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措施及效果,并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审计意见、建议纠正的问题进行风险再评估。第二十三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
19、见及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市管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与党委、纪检监察、监事会、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重大问题线索,共同研究重大审计问题,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所属企业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任免所属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研究制定重大审计事项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报董事会批准后,将重大审计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开,提高审计工作影响力,发挥审计震慑作用。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市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20、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据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会批准,对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督和管理职责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职责推动市管企业董事会利用内部审计提高治理水平,强化内部审计履职能力,督促其落实风险防控及内部监督职责,发现及纠正企业重大内部控制缺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资监管需要提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二)制定并推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21、的规范性文件;(三)推动市管企业建立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四)根据年度国资重点工作提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要点,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安排年度审计计划;(五)监督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职能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六)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审计问题进行核查整改;(七)依据出资人监督职责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业务交流及培训市国资委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案例分析、专门刊物、以干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国资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七条质量评价建立对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机制,对市管企业审计工作建立综合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通报评价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实施要求市管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前颁布的文件与此文件不同的,以此文件为准。各市管金融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天津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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