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13年1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6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具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U987)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智能发现第二条对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商场、书店、写字楼;(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三)体育
2、馆、游泳馆、健身室;(四)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五)宾馆、饭店;(六)医院、学校、幼儿园;(七)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的具体范围,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智能发现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工作,及时解决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智能发现第四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并具体承担公共场所运营中的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住房
3、城乡建设、商务、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智能发现第五条本规定所列的公共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幼儿园的开办信息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部门。智能发现第六条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室内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室内空气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 公共场所 室内空气 质量管理 规定 2022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6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