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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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彳例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和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
2、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六条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或者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代表。因情况紧急等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并在座谈会上予以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
3、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对与会代表在座谈会过程中口头提出,或者会后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都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第七条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参加人的数量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听证会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第八条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4、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集中发布决策信息、征求意见和反馈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参与效果。第十条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一条对于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
5、方式,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
6、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僧见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
7、保障。第三条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第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督促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选取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
8、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提供以下必要保障:(一)及时提供决策事项的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二)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充分的研究时间;(三)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必要时邀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论证调研、列席相关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第八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论证要求
9、,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九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可以采取面对面座谈或者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进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参加咨询论证会的专家可以协商推选一名专家负责主持咨询论证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撰写并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第十条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取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以个人、机构名义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第十一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内容,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
10、决策论证的,受委托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专业机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S)决策的执行条件;(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的意见以及修改的建议;(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专家应当在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上署名,专业机构应当在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上盖章。对论证结论持异议的,应当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是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11、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在修改、完善决策草案时,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尚未完全达标,可能导致决策事项难以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中止决策程序。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最终无法达标,导致决策事项无法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终止决策程序。第十四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论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彳例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
13、质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专
14、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当注重其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风险较小的,可以组织召开本单位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专题会议进行简易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躲与方法、评估时限,开展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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