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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思想汇报(精选多篇)取保候审人员的思想汇报经过这段时间的深刻反省,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严重的,影响恶劣,已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纪,给单位及所在系统工作造成了极大被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秩序。我明白,国法不可违。现在我重返社会,回到亲人身边,一切都如此熟悉,但我已不再是从前的自己,不再是那个优秀员工。我的前程在何处?下一步如何面对?虽然思绪纷乱,但生活仍需继续。下面我向组织汇报近期的活动。通过学习,我增强了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明白什么是合法、违法和犯罪,能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正确使用和处理周围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一个人的成长进步,不仅在工作上
2、有所成就,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作风上的培养和锤炼。作为一个党员,既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还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大局观念,否则就会像我一样迷失方向而犯大错。在学习中,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坚决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在工作中,我牢固树立责任感和事业心,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努力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团结带领周围同志,扎实工作,勤奋努力。虽然我的错误严重,影响恶劣,但公安机关和组织没有放弃我,本着惩前宓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多方协调,积极斡旋,最终为我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在此,我和家人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及单位领导致以崇高敬礼和衷心
3、感谢,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人间温暖,拯救了我的人生和家庭。从现在起,我要时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决不再犯类似错误。不仅要积极改正这个错误,还要多方面反省自身缺陷,全面完善自己。这件事给我的教训会深深烙在心中,时刻提醒我要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学习法律,决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我身上。同时,我也要以自身经历警示其他同志,希望大家以我为镜,遵守法律,对工作、自己和家庭负责。但丁曾说过:“人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在人生的岔路口,你做出什么选择将决定你的一生如何度过。”因此,我要学习好、思想好,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修身养性,陶冶情操,坚决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我必须从自我出发,转变为从党
4、、大局、人民、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无论前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前行,让自己成为对社会和家人有用的人。在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高飞!第二篇:关于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1 .人保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5、(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
6、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财产保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
7、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O元。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8、。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
9、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
10、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O元以上2014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1、(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
12、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四)取保候审的程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
13、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相关法条: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
14、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5、、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
17、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三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
18、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1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2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
19、保候审。3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4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5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7 .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
20、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21、,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篇:取保候审保释制度的完善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
22、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一、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特点对被刑事追诉之人,不是采用刑事羁押这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由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其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均普遍予以规定。虽然其间有许多显著的差异,然而,各国的保释制度不仅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基本性质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几点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保释制度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精神存在着一致之处。该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
23、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当然,保释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决之前免受监禁之苦。因为决定或批准保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对轻微;该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不致因保释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具备,也是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会对不准予以保释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详细规定。因此,保释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羁押,而对另一些来说,等候审判时受监禁往往会成为“一般规则”。(二)现代保释制度与
24、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协调的。无罪推定原则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刑事诉讼原则。在现代,人们普遍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以致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或破坏诉讼的顺利进行时,刑事羁押才被认为是必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的含义包括:对于被刑事指控之人,不应象对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样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刑是监禁刑的话)。(三)保释制度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宗旨却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羁押之苦。显然,如果仅仅是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预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会继续实施之犯罪,预防其损毁证据或威胁证人作证,
25、预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来看,对被刑事指控的人采用刑事羁押的手段,较之保释肯定会更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释制度虽有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一目标,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应是减少刑事羁押。虽然如此,我们认为,各国在设立和实施保释制度时关注保释是否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保释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标,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阐明保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考虑,而是为了说明这种考虑绝不能过分,否则,设立保释制度时对保释条件的设定就会过于苛刻,以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对极少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或在实践中准予保释时过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保
26、释的机会。这样,就会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羁押成为“一般规则工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虽然各国的保释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质及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面临的问题及社会条件的差异,在发展和完善保释制度,以使保释制度在发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这一宗旨,各国所面临的任务及其困难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一)保释条件应如何设定保释条件苛刻与否,关系到保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减少刑事羁押这一宗旨。当然,保释条件是否苛刻,实际应以保释条件的具休化为基础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就此而言,中国的保释制度因对某些保释条
27、件规定不够具体而很难予以判断。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的条件,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项规定既过于笼统,以至于据此难以判断应否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审的条件显得过于苛刻。显然,如果该人已经准备逃跑或已经采取了逃跑行为,对此不予保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释,则条件就可能过于苛刻了。就潜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面临着被判长期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危险,甚至一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之人,也同样会有逃跑危险。因此,为了使保
28、释的条件不至于太过苛刻,就需要从准予保释的角度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对诉讼顺利进行仅有潜在可能的影响,而剥夺其被保释之权利。当然,重要的不仅是规定保释的具体条件,而且需要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准予保释的申请。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缺乏相关的内容,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保释法规均有此种规定。虽然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有宽严之差,但有无此种规定,却是检验刑事诉讼实践中申请保释作为一项权利被尊重的重要标致。显然,如果法律中缺乏应当准予保释的规定,是否准予保释均由主管部门斟酌决定,那么,获得保释就不可能是一种权利,而只是职权部门的“恩赐”而已。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使保释能在相应的刑事诉
29、讼案件中普遍被采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仅仅是法律的完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在考虑如何使保释条件具体化及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问题时,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参考意义的规定,还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客观条件。诸如保释执行机关有效阻止被保释之人逃跑的能力,在被保释之人逃跑后追辑其归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有助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被采用。(二)保释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如何与无罪推定原则协调保释虽然是一项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旨在减少刑事羁押的强制性措施,但保释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隐含着的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
30、断。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以前曾有过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一般可以成为不准予保释的理由。这其中,显然就隐含着这样一种推断:由于以前曾有过这种行为,现时他很可能仍会有这种行为。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对涉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释。这其中隐含着的推断是,犯这些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很大。就保释制度而言,要完全避免作出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从必要性上说,予以刑事羁押不准保释不是刑事处罚,因此而,这种不利的推断应可以允许存在。从现实性上讲,不论是保释还是刑事羁押,均是一个预防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有推断存在。然而。由于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
31、人的推断,从逻辑上讲,必然与无罪推定这一有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原则在精神上相违背,因此,这种不利的推断即使是不可避免的,也应予尽可能的减少;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应增加适当的证据条件,以使推断具有现实基础,而不仅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或许,保释制度在这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会给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增加新的含义和内容。(三)保释制度如何体现诉讼公正原则保释作为使被刑事追诉之人免受监禁之苦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如何体现公正原则,以使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在该项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个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对中国这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在1996年修
32、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财产保这种保释方式后,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释(在中国,目前仅限于现金保释),显然会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减少刑事羁押。然而,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的机会因其拥有的财富多寡而会不均等。不仅如此,相同数额的保释金,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给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带来不同的负担(当然,约束力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一个极大的难题。虽然中国规定了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财产保数额下限(两千元人民币,但法律未规定上限),但问题并
33、没有因此而解决。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在财产保释的有关规定中,完善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当重视适用保证人担保的保释。在中国这个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中,保证人的作用不应被忽视,至少不应因为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而被减弱。揭示完善保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意在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对我们是有益的,研究中国社会中的有关特点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在这些基础之上,保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减少刑事羁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减少刑事羁押,以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致成
34、为“一般规则”,保释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还应考虑在不能适用保释而又不应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时,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监视居住作为另一项不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强制措施,在中国其适用条件与保释几乎完全相同)。并且,提高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侦破手段及诉讼程序,或许是更为基本的途径。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第五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书XXXXX公安机关:被申请取保候审人:XXX,男,汉,现年XX岁,家庭住址XXX因涉嫌XXX犯罪,贵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
35、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六十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现请求贵公安局对XXX采取取保候审。理由是:1.XXX年事已高,且已退休赋闲,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2 .xxx患有等严重疾病,需要入院治疗,现附上证明材料。取保候审期间,保证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3 .传讯时及时到案;4 .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 .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X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公安机关予以批准。保外就医申请书范本XX县公安局:我是XXX的XX,XXX因XXXX被你局XXXX,因XXXXXXXX,需要住院治疗(或哺乳等),根据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XXXXXX规定,特向贵局申请XXXXX,申请人(具保人):XXXX另外你要再填一份保外就医取保书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我住在,单位及职业9我与XXX是关系。罪犯因患病,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保外就医。我愿作为具保人,帮助、督促他在保外就医期间,遵守法纪,积极治疗,接受监督。如发现他有违法犯罪行为,我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此致看守所具保人(签名或盖章)被保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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