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贪利型问题的表现形式与应对策略(违规持股的纪法罪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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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杳调杳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H趋隐蔽化、更杂化。经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市纪委监委查处的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发现仃七起涉及以各种随形、变异的持股形式逃避监督、实现权力变现的“持股贪利型”案件,此类问题应引起关注.结合案例剖析,“持股贪利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收受干股。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该企业股份,-一股以特定关系人等名义持股,有的与行曲人约定离职后套现获利。二是合作炒股“名义上与请托人合作炒股,虽实际出资,但享有高额收益,不担风险.三是低价购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请托方购买并持有股票,直接获取手差价或谋求上市后更多
2、收益。四是不当获取投资资格,谋求投资公司上市后高额IC1.报.利用权力优势取得普通民众难以获取的购股资格,以市场价格投资入股,追求投资公司上市后高领回报。五是违规办企业,操控公权为自办企业输送利益。以特定关系人等名义经商办企业,利用自身有权操控工程发包、补贴发放等职务便利,实施关联交易,损公肥私,帕取政府专项补贴,为自办企业输送利益,“持股贪利型”行为形态多样,但本质上还是公权谋私、权钱交易,危害巨大。一是权与利深度结盟,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破坏。党员领导干部易受股份利益驱动,滥用权力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同时,“持股贪利型”违纪违法行为
3、也不同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事谋”的特征,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送条,极易固化利益同盟,一旦查处,涉案金额巨大。二是底线红线模糊,逐利路径调整。相对于违纪违法特征I分明显的收受现金财物,当事人对于通过股票股权交易方式逐利的接受度更高,不少当事人误以为通过一定资金投入,就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而逃避纪法的惩处。一是手段更趋隐蔽,查处难度加大.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三个转变”:即从收受无出资而获得的“干股”向收受有出资而获得的“高额收益”转变;从追求眼前利益向远期利益转变:从“注册登记持股”向以他人名义“书面协议代持”甚至“口头约定代持”转变。留存的痕迹、回溯的环节减少.手段更加院蔽,给调查、取证、
4、认定带来/更大困难和挑战.“持股贪利型”问题破坏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做好应对。是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准确把握党员领导干部合法合规买卖股票行为与公权i某私的边界,以行为的违规违纪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处罚性明晰纪法界限,区分好纪、法、罪各自特征,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四种形态”运用,又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分类分层处置,既体现纪法权威性和严讯性,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坚持受购行贿起查,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铲除滋生“围猎”和甘丁“被围猎”的土壤.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失信惩处机制,对采用不正当竞小手段实施经营行为的违法企业可通过取消或减少财政补贴、卜调企业评级、吊
5、情资质、行业禁入、资格限制等方式予以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完善机制制度.针对“持股贪利型”问题隐蔽性强,留疫少、回潮难的问题,史议在廉政档案个人事项报告中,适度扩大报告范国,包括近亲属或者社会主要关系人身份职业等基础信息填报,以省关联人员财产信息分析比对,并加大抽核力度。注重运用大数据,整合监督资源,对市场监管局、信访局、住建局、审管办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日常监督信息和内容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监控进行关联性分析,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离职、退休人员的离职离任审计及事后动态监管,防止部分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借此伪装脱身、“掩护性若陆Y是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经
6、常开展纪法学习,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理念要求和纪法知识入脑入心。对长时间处在应要岗位或廉洁风险较大的领导干部,着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过组织、监督部门开展提醒或谈心谈话。对查处的案件深入剖析,以案择纪释法,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明底线,守纪律,摒弃侥幸心理,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违规恃股的纪法罪问题透视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具有专业知识又熟悉资本市场运作的党员干部,通过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作为交换,购买请托人所在公司的原始股,以期公司上市后获取股份升值收益,这些行为,民刑交织、违纪违法行为杂糅,有必要廊清认识。中
7、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以卜.荷称d条例)规定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认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需要把握哪些要点?党历干部购买除始股行为如何认定?条例规定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实践中,该违纪行为有哪些特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股票买卖和其他证券投资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如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遵守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
8、规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般党历干部、公职人m买卖股票或者进行证券投资时的7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并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缴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用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中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
9、证券投资基金等。同时,该规定对具有党员干部、公职人m身份的4类“特定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惇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了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加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
10、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该违纪行为主体虽然为一般主体,但实践中多发生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行业、上市公司管理部门等特殊领域,或者具有定职权能掌握相关信息或换取相关信息的领导干部.比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从事股票买卖活动;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借用其朋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分管招商引资等工作的领导干部购买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等。二是,该违纪行为很多情况下利用了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从查办的案件看,
11、有的党m干部利用其参加内部会议掌握的上市公司战略全组信息进行相关股票交易:有的利用自己在项目审批、环保督察、土地征用、财政拨款等方面的职权以“内部价格”买卖股票。三是,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隐蔽性强。有的党员干部为了掩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借用家人,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甚至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股票账户隐名持有或者买卖股票,伪装性强。认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需要把握哪些要点,违规投资股票、证券还可能涉及哪些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在认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时要注意几点:一是主体身份的问题。证券法和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并没有禁止一般党员干部合规合法投资股票和证券,但对特定
12、人员买卖股票或者投资证券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不同身份的党员干部,被限制买卖股票的范闱是不同的,要按照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把握,注意收臾、审查涉案人m的主体身份材料。二是要注意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条例将2018年6条例3“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十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中的“决第、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使有关信息的获得范围从相关工作的审批、决策等阶段拓展到相关工作全过程,扩大了该违纪行为适用的范围。三是要注意是否同时具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比如党员干部通过职务行为获取内幕信息,违规买卖股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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