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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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数据资产登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促进数据资产化的同时,有效解决数据确权、定价、入场、互信和监管等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基础支撑。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积极推动大数据行业管理,探索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的目的和功能。尽管如此,数据资产登记仍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以确保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的高效转变,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五)浙江省公共数据
2、条例;(六)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三、起草过程起草单位于2023年3月启动制度研究编制工作,在前期调研、专题研究、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对接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本地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整合吸纳多方意见建议,于2024年6月拟定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四主要内容办法构建了一套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为基础,以数据资源登记、数据加工登记、数据产品登记为关键环节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具体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的职能、登记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登记效力、登记的运行与监管、附则,共八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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