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多种情况下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法院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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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问题背景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一宜是热门话题。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不仅关注财产处理问题,更关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但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即由共同宜接抚养转为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随着三胎政策的开放与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岗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其抚养权归属该如何规定尤为重要。民法典规定了抚养权争议问题的应对原则,即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应遵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根据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分情况予以具体判断。难点核子抚养权归谁?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2、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宜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抗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宜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己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
3、1084条第3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儿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
4、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
5、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正在服刑的子女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祥(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收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应继续负担养子女的抚养班。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
7、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对于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判由母亲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抚养权归属可以变更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8、,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行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3抚养费如何承担?“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始后,子女由一方宜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
9、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三、相关案例案例一男方系服刑人员,孩子抚养权法院的认定雒某、姜某1离婚纠纷案案情提要原、被告与2012年4月
10、20口焦作市武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姜某2,2018年初,被告姜某1因涉嫌生产假药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妾某1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和婚生长子带来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始。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姜某1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被告双方分居已两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的问题,被告系服刑人员,不具备
11、抚养能力以及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故原告请求婚生长子姜某2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服刑期满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原告可以在被告刑满后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T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雒某与姜某1离婚。二、婚生长子姜某2由雒某抚养,抚养费由雒某自行负担。三、驳回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宜接抚养子女案例二夫妻间育有多个子女,孩子抚养权法院的认定侯某与苟某1离婚纠纷案案情提要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
12、婚。随后生育女儿苟某2,长子苟某3,次子苟庆赫。婚后因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产生了矛盾,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9年9月27口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自二人分居以来,原被告婚生子女荀某2、荀某3、荀庆赫一宜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原告要求抚养苟某3,被告抚养荀某2、苟庆赫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子女随一方生
13、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子女跟随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在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女苟某2、苟某3、荀庆赫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随被告生活较为合适:原告虽要求抚养荀某3,但考虑到荀某3已年满8周岁的事实,本院在庭审后依法对苟某3进行询问,其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对荀某3的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原被告之间生育三个子女,荀某3愿意跟隙被告生活,苟庆赫、苟某2在庭前向本院递交个人意见书一份,表明若父母离婚,其愿意随被告生活,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尊重;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庭审
14、中本院查明的目前原、被告实际收入情况,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女苟某2抚养费400元,原告每月支付荀某3抚养费400元,原告每月支付荀庆赫抚养券400元,至苟某2、苟某3、苟庆赫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侯某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被告苟某1应协助其权利的行使。裁判结果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荀某2、长子荀某3、次子荀庆赫跟随被告苟某1生活;原告侯某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苟某2抚养费400元,每月支付婚生子荀某3抚养费400元,每月支付婚生子苟庆赫抚养费400元,至苟某2、苟某3、苟庆赫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口前履行完毕。案例三男方家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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