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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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令第5号)、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医保办发2022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
2、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奖励工作。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跨区县(自治县)举报,由两个或以上区县(自治县)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
3、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条严禁虚假举报和恶意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八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的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九条有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十条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奖励不重复发放;(二
5、)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按照登记的举报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不同的,按照其各自提供线索对查实案件、追回或者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所起作用的在总奖励额度内进行分配;(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奖励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实结果,按查实案值的2%进行
6、奖励。如能详细提供被举报单位(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查实案值的3%进行奖励。(二)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或定点医药机构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按查实案值的2.5%进行奖励。如能详细提供被举报单位(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杳实案值的3.5%进行奖励。(三)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奖励金额只计算相一致部分;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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