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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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雅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
2、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运行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杳处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不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违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
3、圾处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能职责,指导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对居民自建住房、无物业服务的小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第二章核
4、准和备案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或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备案或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七条建筑垃圾用于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制砖利用、低洼地改造、废弃山塘回填等用途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第八条建筑垃圾外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交如下审批材料:1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
5、的告知性承诺2 .运输设备证明材料3 .合同及工程量清单4 .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5 .具有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资质告知性承诺书6 .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7 .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8 .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核准或者备案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备案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备案文件。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6、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和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牌中所有内容均应按照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现场人员安排如实填写,不得空缺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有单位或人员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覆盖,及时清运;(二)清运建筑垃圾时,必须在出入口落实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路面,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及时清理沉砂池;(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
7、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四)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方案,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做好登记,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运输,杜绝超载车辆和未冲洗干净的车辆驶离工地。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并安排专人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及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置。第十五条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
8、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林地、自然保护地等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前,应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备案,进入备案名录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一车一公司制度,即一辆运输车只能在一个运输企业进行登记。第十八条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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