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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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实施主体)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第四条(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以下管理原则:(一)协议缴存,补贴激励;(二)责权相配,存贷挂钩;(三)分类核算,风险防控。第五条(委托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2、成都公积金管委会阚定的合作银行中,依法依规选择试点合作银行。第六条(服务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及12329热线等渠道提供咨询。第七条(管理监督)成都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实施,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业务管理与运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管部等部门监督。第二章缴存管理第八条(缴存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
3、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九条(缴存协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第十条(缴存方式及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无缴存频率限制,最低缴存金额不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第十一条(个税扣除)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所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二条(缴存利率)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
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章提取管理第十三条(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应达到6个月(含)以上,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取。第十四条(提取范围)缴存人符合下列专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四)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五)出国(境)定居的;(六)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第十五条(提取计息)违反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第十六条(支持首付)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第四章
5、贷款管理第十七条(货款范围)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八条(贷款条件)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六浜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个人信用良好;(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第十九条(存贷系数)缴存人每笔缴存资金的存贷系数根据资金存储时间按月设定,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第二十条(贷款额度)成都公积金
6、中心根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笔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对应的存贷系数分段综合计算可贷额度,并结合其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购买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和市场房价水平进行测算并报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各按其规则合并计算。第二十一条(组合贷款)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试点合作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同一抵押物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原则上保持一致。处置
7、抵押物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第二十二条(互认互贷)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货款期限。第二十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十五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六条
8、(余额还贷)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储资金只能用于按月直冲还贷,不足部分自行补足。第二十七条(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确定。第二十八条(贷款结算)共同借款人分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缴存的,其贷款发放、回收按各自渠道进行结算。第二十九条(贷款违约)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及试点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承担。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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