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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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参照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川民规(2023)3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谈话提醒,是指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对所管辖社会组织在成(设)立登记或新晋3A及以上等级后进行的服务谈话提醒,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进行的任职谈话提醒,在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到位、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警示告诫谈话提醒。第三条本制度所指
2、谈话提醒对象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及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相关工作人员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负责人)。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谈话提醒的,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其同意,可以更改谈话提醒时间。第四条民政部门约见谈话提醒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谈话提醒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民政部门应当制作谈话提醒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所涉社会组织谈话提醒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三)民政部门约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谈话提醒时
3、,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并确定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谈话提醒使用专门的谈话提醒记录本,谈话提醒结束时应要求谈话提醒对象复核、签字;(四)民政部门在谈话提醒时,主谈人员应确认谈话提醒对象的身份,宣布谈话提醒制度、谈话提醒目的,告知谈话提醒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主谈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五)谈话提醒对象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对社会组织情况说明不清、说明材料欠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充,谈话提醒对象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第五条服务谈话提醒和任职谈话提醒,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和组织实施,邀请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4、)共同参与,一般每季度集中举行一次。服务谈话提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相关人员介绍成(设)立情况、发展规划、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等;(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讲解党建相关政策规定;(三)民政部门介绍管理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1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介绍;2 .培育扶持政策介绍,包括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3 .日常管理制度介绍,包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财务监管、信息公开、等级评估、年度检查、抽查审计、廉政建设等;4.常见违规行为介绍,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社会组织予以重视。(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
5、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任职谈话提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情况,对任期内的工作规划、拟开展的业务做简要说明;(二)告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三)根据需要指导负责人备案、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换发证书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及要件;(四)通报近年来社会组织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五)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讲解党建相关政策规定;(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
6、、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第六条警示告诫谈话提醒,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和组织实施,邀请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一般在发现问题10个工作日内举行。警示告诫谈话提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向社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二)社会组织进行情况说明;(三)情况属实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2次书面通知,谈话提醒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提醒的;(二)警示告诫谈话提醒对象对谈话提醒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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