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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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第1篇,共7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日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
2、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
3、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十届中央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对共计57家国有企业开展常规巡视。从巡视反馈和近年来查处案件情
4、况看,国企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着力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比如,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条例充分体现贯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既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行为底线,又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震
5、慑效应,不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从处分原则、处分适用、处分程序、鼓励担当作为等方面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例)的颁布,如同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指明了方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条例就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循的“准绳”
6、和“规矩它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内容全面且细致。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严禁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曾经有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企业声誉,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心向党旗”,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廉洁纪律更是条例中的重点。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而落马,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企业采购了大量质次价高的物资,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7、这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不为财动,不为权倾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在实际工作中,曾有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延误、资金浪费等问题。某国有企业的项目经理,对项目进展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致使项目逾期交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只有严格遵循条例的规范,我们才能在国有企业的发展道路上不走偏、不迷路。曾有一家国有企业,其管理人员为了追求短期的业绩增长,虚报生产数据,欺骗上级部门和投资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该企业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失去了市场
8、信任,陷入了发展困境。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会面临各种压力和诱惑,但只要坚守条例的要求,就能像淘沙炼金一样,去除杂质,留下真正的价值。我们要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泄露企业机密等违规行为。同时,条例也促使我们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们要勤奋工作,善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的精神。“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
9、不断自我反思,将纪律意识融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第4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认识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条例犹如悬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职责、廉洁奉公。在现实中,不乏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惩处的案例。例如,某国有能源企业的管理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这种行为严重逅背了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最终张
10、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纪律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一旦管理人员丧失底线,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仅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也会毁掉自己的前途和人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边界和违规后果,为我们提供了一面自省的“镜子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警惕和制止,很可能会逐渐演变成严重的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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