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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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八篇)第1篇,共8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正己正人,而学习并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古代的刘瑾,贪污受贿,祸乱朝纲,致使明朝政治黑暗,社会动荡。在现代,也有个别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因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在财务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比如,有的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有的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企业形象。“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
2、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重要性。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坚守廉洁奉公的原则。“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在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但我们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毅力。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及时发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让我们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则,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第2篇在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犹如拨云见日,让我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与要求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这部条例恰似一盏
3、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指引了方向,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其稳定发展对于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条例的应运而生,是顺应时代发展、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必要举措。正如“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使我们明确了可为与不可为之事。在研读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条例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重要意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起初可能只是在小问题上稍有疏忽或违规,但如果不加以约束和规范,任其发展,就可能逐渐演变成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损
4、失。条例就如同一道坚固的堤坝,能够及时堵住那些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企业利益的“蚁穴”,防微杜渐,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条例对于维护国有企业内部的公平正义也具有深远意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条例面前,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违反规定,都将受到应有的处分。这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经营管理环境,使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够在公平的赛道上施展才华,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而不是凭借特权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应当以条例为镜,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做到“吾日三省吾身“。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
5、觉抵制各种诱惑,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以清正廉洁的作风和勤勉敬业的态度投身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之中。通过此次研读,我深知只有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使命、以身作则,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添砖加瓦,为实现国家经济的腾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2日起施行。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
6、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
7、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2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
8、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
9、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第4篇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感触颇深。在国有经济发展的征程中,条例犹如一把“尚方宝剑”,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披荆斩棘。“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回顾过往诸多案例,如曾经的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忘记初心,背离使命,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低估国有资产、暗箱操作等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背叛,最终该负责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时刻警醒着我们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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