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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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研诂交流材料第一篇,共七篇遵规守纪,铸就国企辉煌“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这种高风亮节、不慕虚名的精神境界,应当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追求。在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后,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领悟。条例是一道坚固的“防火墙”,守护着国有企业的资产安全和正常运营。它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把利剑,斩断了违法乱纪的黑手。“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我们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清醒,确保企业的发展不偏离正轨。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其财务管理人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企图谋取私利。
2、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一惨痛的教训提醒我们,任何对条例的漠视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我们要像竹子一样,坚定不移地扎根在条例的土爆中,不为外界的风雨所动摇。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中,要遵循科学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在市场营销中,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搞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条例也是促进企业内部团结和谐的“黏合剂它营造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施展才华。“人心齐,泰山移”,只有全体管理人员共同遵守条例,企业才能凝聚起强大的合力,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
3、以崭新的姿态和坚定的信念,将条例贯彻到底,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第二篇以“条例”为纲,筑牢国企管理防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其内部的“家规”,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法宝。“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违规行为的发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工作中逐渐积累、演变而成。如果不能在初始阶段及时发现并纠正,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标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规范。“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在企业管理中,选拔任用干部至关
4、重要。只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那些德才兼备、清正廉洁的管理人员,才能赢得员工的信任和支持,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管理人员,要坚决予以惩处,做到“赏罚分明”,以正风气。“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有长远的眼光和全局的意识,不能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要深刻认识到,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仅是对个人的约束,更是对企业和国家利益的维护。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才能真正做到自觉遵守条例,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要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
5、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筑牢国有企业管理的防线。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第三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
6、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一、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强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
7、、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8、,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二、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
9、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管道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
10、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三,在处分程序方面,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贵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第四,在处分结果方面,若
11、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用举报等形式歪曲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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