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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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和申办程序,根据我国出国(境)管理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凡我院教职工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国(境),均须通过学院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的类别因公出国(境)主要指国家公派项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简称“留学基金委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简称“西部项目”);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下达的任务及其它因公
2、(含自费公派)出国(境)项目;列入学院外事计划的项目,包括单位公派出国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其它学术交流以及校际交流、访问、考察、培训、进修等因公事务出国。第三条因私出国(境)的类别本办法仅涉及短期出国(境)旅游、访友、探亲等因私事务出国(境)。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申请要求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第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1 .申请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2 .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出访活动;3 .通过因私渠道申
3、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4 .申请非公派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5 .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第三章因公出国(境)受理权限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应先报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访学及其它培训、进修;科研处负责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国际会议以及其它学术交流;教务处负责校际办学交流;国际交流处负责访问、考察;处级以上干部出国须同时报学院组织部)和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进行管理。第八条如根据前往国家、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出访者,按上述程序因公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应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然后自行向相
4、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国际交流处不负责办理因私护照及签证事宜。第九条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办理因公护照前,须在学院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前,须到国际交流处备案。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第十条审批程序(一)凡申请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应于每年1月初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申请表。凡接受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人员,服务期满5年(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服务期满3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资助申请。(二)所在单位、部门经选拔后确定候选人名单,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候选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将本年度出国计划和学院教职工出国(境
5、)审批表报送国际交流处。(S)国际交流处根据申请人出国、出访的期限和任务提出派出意见,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递交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国际交流处联合拟订报告,提交院务会审批。(四)学院领导审签教职工出国报告后,由国际交流处送市外事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五)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国际交流处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第H条应邀赴港、澳、台出访交流的人员,一般应提前四个月提出申请,以便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出国任务申办流程(一)申办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1 .填报因公出国(境)或赴港澳台任务申请表。申请者须为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6、。2 .申请者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它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其中,区内自行组团的还须提供前往国发出的有效邀请函,参加区外组团的还须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国际交流处以邀请信的邀请期限、路途所需时间,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3 .提供费用情况说明。(二)申请因公护照L提供出国任务批件。2 .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的,副处级及以下干部、教职工出具审查批件,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或再
7、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学院党委书记出访由院长审签;院长以及院级副职领导出访由学院党委书记审签。院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3 .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4 .提供护照照片六张。5 .提供出国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查原件。6 .前往免签证国家的,在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S)申办因公赴港、澳地区程序与申办因公出国的程序相同。第十三条未列入公派出国计划的,国际交流处一般不予办理有关出国手续。第十四条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经费,应在批准的年度内使用,逾期作废。第五章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第十五条审批程序(一)办理因私出访手续,凭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等,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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