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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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条例中的每一项规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哪怕是看似微不足遒的细节,都可能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比如,在组织纪律方面,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在人事任免问题上独断专行,不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人才流失严重。这充分说明了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性,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必须遵循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更是“利剑高悬”。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账目,套取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决杜绝“贪赃枉法中饱私
2、囊”的行为,做到“两袖清风”,坚守廉洁底线。工作纪律是确保国有企业高效运转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马马虎虎”,对待任务“得过且过”,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竞争力不足。例如,某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负责人,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未能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使得企业产品市场份额不断萎缩。这提醒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作,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带动身边的员工共同遵守,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律,从廉洁自律到群众纪律,无一不涵盖。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正道,不为
3、私利所动。同时,它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火墙”。过去,一些国有企业因为个别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有了这个条例,我们就有了更有力的武器来打击这些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要求:第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不可为,更要明白为什么不可为,从思想深处树立起对法规的敬畏之心。第二,要将条例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细微的业务操作,都要以条例为准则,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第三,要相互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提醒、纠正,让违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同志
4、们,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守护好它。让我们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指引,坚守职责,廉洁奉公,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
5、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
6、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在研读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是至关重要的。条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条分缕析”,对处分种类和程序的规定“一丝不苟”,涵盖了各个方面和环节。从“徇私舞弊共贪污受贿”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每一项违规行为都有清晰的认定标准;从“警告”记过”到“降级”“撤职”“开除”,每一种处分方式都体现了“赏罚分明”的原则。这要求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律”,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不可抱有“掩耳盗铃M心存侥幸的心理。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我们需要在企业管理中“多措并举”“有的放
7、矢”。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循循善诱春风化雨”般的方式,使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充分理解条例的内涵和意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做到“明察秋亳”“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推动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条例的精神融入到企业的“血液”之中,使其成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
8、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
9、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
10、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I)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1、:(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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