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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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彳壬情况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原则上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不具备内部审计职能的可以由上级部门负责实施。厅党委、厅主要负责人可决定对厅系统(含内设机构)所有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交通运输厅的内部审
3、计机构为财务审计处,负责交通运输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厅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同时接受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4、、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条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除外),委托部门应当严格审定社会审计机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一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公开公正的选择信誉良好
5、的社会审计机构。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I、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机关、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二)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厅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三)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厅属单位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四)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对问题整
6、改情况监督检查;(五)维护本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总结和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七)配合并协调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A)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监督职责:(-)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二)对财政财务收支、财政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三)对固定资产
7、投资项目进行相关审计,包括对公路、水路等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等;(四)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所属单
8、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A)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9、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单位党组织提出表扬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厅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财务审计处报送下列资料:(-)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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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 自治区 交通运输 内部 审计工作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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