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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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
2、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银川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3、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精神,为做好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川海关负责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第三条“十四五”期间经本办法核定的科研机构可以向银川海关隶
4、属兴庆海关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由教育部核定。第二章核定条件第四条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地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图书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自治区或地市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2 .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3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4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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