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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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推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相关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
2、关部门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赛事活动组织者责任)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以下简称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赛事活动组织者各方应当根据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
3、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第五条(许可范围和权限)在本市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向赛事活动举办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同一行政区内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系列赛,应当在系列赛首场赛事活动举办前,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许可申请,后续各场赛事活动举办时不再需要提出许可申请。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系列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在同一年度举办;(二)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相同;(三)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规模、参赛条件基本相同。跨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组织
4、者向举办地所涉区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相关区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可联合审批,也可分别审批,具体方式由相关区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第六条(许可对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由赛事活动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原则上由赛事活动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提出许可申请。第七条(许可条件)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第八条(申请材料)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
5、容包括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第九条(许可程序)赛事活动组织者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线下服务窗口办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一)区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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