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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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26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民政局2022年5月18日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宇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建设与
2、管理、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或者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本办法所称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是指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且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者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且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单位的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单位提供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向自然人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可控、监督考核的原则。第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加强经费统筹和保障,并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市民政局各业务处室指导、监督本业务条线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环
4、境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第八条全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行市级平台支撑,市、县两级业务应用统筹开发和运行保障,并与浙江省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对接。第九条市民政局负责宁波市民政数据管理系统(即“市级平台)建设和管理。第三章目录编制第十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民政局统筹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要求,牵头编制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级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名称、数据资源摘要、所属系统名称、主题分类、数据归属、字段中文名称、字段英文名称、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
5、据类型、数据更新频率、具体更新时间等。第十二条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向相关处(科)室、单位征求意见。可通过数据共享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地、本领域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应当在建设方案中编制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数据目录。项目完成后,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报本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主管处(科)室备案,并按本办法实施数据归集和共享,作为项目验收依据。第十四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
6、市民政局应当在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后,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公布当年版本的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内容有变更的,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主管处(科)室负责将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时录入省、市公共数据目录管理系统,同时做好数据资源与应用系统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关联等工作。第四章数据归集第十六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以及“一数一源的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
7、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采集公共数据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求采集数据。可从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共享得到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未经数据提供单位或者被采集人同意,不得改变原始数据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协同,将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进行集中管理。第十七条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将列入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公共数据归集到公共数据汇集平台。归集数据应明确提供数据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十八条通过对接自建应用系统方式归集数
8、据的,由各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处(科)室会同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处(科)室、单位做好系统改造和后续运维工作。通过上传电子文档方式归集数据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处(科)室、单位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更新频率定期将数据报送至公共数据管理处(科)室,各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处(科)室统一收集电子文档后上传至公共数据汇集平台。通过上级数据回流落地至本级公共数据汇集平台的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视为己归集,可以不再重复归集。第十九条收到针对未列入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公共数据归集需求,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处(科)室应当牵头会同有关处(科)室研判确定相关数据是否应归集、可归集。对确属“应归集、未归
9、集的数据,应及时纳入民政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并在资源目录中备注未归集原因和归集计划。第二十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和业务流程要求,做好公共数据、电子文件归档和登记备份工作。第五章数据共享第二十一条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或者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受限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非共享类。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需的公共数据,优先考虑纳入无条件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
10、享条件。列入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已纳入上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公共数据,其共享属性参照上级目录明确的共享属性执行。属于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的,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共享申请,由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不再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共享申请,需先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再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共享。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应当首先明确自身是否为该项公共数据的数据提供单位(即首次获得或者产生
11、该项数据的工作部门)。如确认自身不是需求数据的数据提供单位,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撤回共享申请或者联系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指派正确的数据共享审核部门;如确认是数据提供单位的,应当就申请单位提出的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数据用途、应用场景、法律依据等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宁波市民政局数据共享审批表见附件1)。同意共享的,原则上应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通道以发布接口、批量推送等方式提供数据。拒绝共享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等说明具体理由,并与申请单位主动对接沟通、告知原因。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无法通过上述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通道提供数据,或者数据申请单位无法通过上述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通道获
12、取数据的,可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数据申请单位三方协商解决。三方协商一致后,数据申请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数据共享申请表(见附件2)、公共数据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等资料,数据提供单位经内部审批后将相应公共数据移交给数据申请单位,双方应当场在数据交接单(见附件4)上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之间或者本部门内部不同处(科)室之间进行数据共享应同等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处(科)室牵头会同有关处(科)室、单位建立本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评判机制,对公共数据共享审核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评判。对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且经评判后应当共享而无法共享的公共数
13、据列入问题清单并报本部门数字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第二十六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同意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后,发现公共数据使用单位违规、超范围使用数据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数据共享。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需要共享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的,优先通过浙江省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宁波市民政数据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领域公共服务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领域公共数据的,应当通过各级公共数据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业务流程、应用场景等资料。确有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各级公共数据管理平台提交共享申请的,应当通过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数据提供单位协商解决。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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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宁波市 民政局 关于 印发 民政 领域 公共 数据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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