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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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权和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含散装食品)在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
2、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第四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标准界定)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标注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二)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三)标注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5天;(四)标注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
3、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五)标注保质期在16日以上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5天;(六)标注保质期在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2天。鼓励食品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期限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第六条(建立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应当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二)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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