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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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规范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全省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第五条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督办,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对于跨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
3、纷案件,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指定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合法、完备的手续,可以在辖区内统筹调配办案力量。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办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由自己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报经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第六条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裁决的,可
4、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请求,一律受理并登记立案。对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双方共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
5、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载明理由。征得请求人同意的,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6、。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第八条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第九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回处理请求以外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十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7、行回避,并记入案卷:(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记入案卷。第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且被请求人放弃答辩或承认事实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第十二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指的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8、件,经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书面作出行政裁决的一种审理机制。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庭的设置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发出相关通知文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通知文书回执。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可以在线口头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请求;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当事人无
9、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口头审理结束后,可以当庭作出裁决。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存在下列事实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认定:(一)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的;(-)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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