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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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本市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事业
2、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细则。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作为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卜.列工作:(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二)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六)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
3、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第四条市及县(区)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公共数据、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县(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全面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
4、数据官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和执行落实。第七条市及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金融工作、公共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从财政、金融、招商等方面制定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有关的扶持性和激励性措施,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第八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管理的需求,推进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市分节点(以下统称市“一网共享”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并依托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增补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公共数据分
5、类分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加强对本机构公共数据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并做好重点保护,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第十条市及县(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清单管理机制,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能数据清单编制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规范编制本机构职能数据清单,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职能数据清单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县(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审定
6、和汇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市“一网共享”平台发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更新频率,对本机构共享的公共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第十一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数据服务有关项目,应当纳入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统筹考虑。第十二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公共数据通过接口对接、前置机推送、文件上传等方式向市“一网共享”平台汇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管理系统公共数据回流共享至市“一网共享”平台及有关基层单位。第十三条公共管理
7、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一网共享”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对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所获取的共享数据应当限丁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市“一网共享”平台申请并获取。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市“一网共享”平台向数源部门提出共享请求,数源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F1.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源部门应当在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以及未符合共享条件的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源部门提出核实、比对需求,数源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法律、法规、规章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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