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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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文件农磔(2023)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
2、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此前
3、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5 .犬产地检疫规程6 .猫产地检疫规程7 .兔产地检疫规程8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9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10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11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2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13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14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6 .牛屠宰检疫规程17 .羊屠宰检疫规程1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9 .兔屠宰检疫规程20 .马属动物居宰检疫规程21 .鹿屠宰检疫规程2
4、2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农业农村部2023年4月1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捱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席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2.2 检疫对a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3.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5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 .7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攫果合格。4 .检疫程序4.1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 检三申报单。4.1.2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
6、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4.3.3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
7、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4.3.4 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4.3.5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4.3.6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推果是否合格。4.3.7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查验非洲
8、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瘦果是否合格。4.3.8 .8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揭唯态等方面进行检有。主要检直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4.4.1.2 仲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直。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瘦,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骨好4.4.2.1 t三雌、精神襁、食欲减退、流涎;臃,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
9、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O4.4.2.2 出现硒、倦怠、食欲襁、精神萎顿;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绢,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怀疑感染非洲猪瘟。4.4.2.3出现硒、倦怠、食欲襁、修顿、弓腰、瞰、行动缓慢旬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绢扇、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夕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O4.4.2.4 出现高热;口瞧膜炎、眼睑水肿;咳嗽、
10、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组;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4.4.2.5 咽喉、颈、肩胛、胸、腹、孚质及阴囊等廓陂肤出咽: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2.6 出现雌稽留;呕吐;接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直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
11、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头,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4.5.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风
12、险分级管理不符合规定、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生猪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
13、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5.2.6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2反
14、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揍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及其原毛、撼、血液、角的产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3 .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羊、骆驼、鹿、羊驼等反刍动物。4 .1.2动妒品本规程规定反刍动物的原毛、撤、血液、角。2.2检费像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搂核病、牛揍节性皮肤病。2.2.2 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1.1.1 2.3鹿,骆驼、羊驼:口跷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搂凝。1.1
15、.2 格标准1.1.3 .1动物1.1.4 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1.2 申报材木斗符合本规程规定。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1.4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1.5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捱果合格。3.2原毛撤、血液、角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2 申报材米斗符合本规程规定。3.2.3 1.3-3.1.53.2.4 .2.4匹抑、角凝辆定肖氤3.2.5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真实、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进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攒果合
16、格。4.检疫程序4.1 科图虢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4.4.2.4 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4.4.2.5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
17、.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当逐只开展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o3.1.2
18、申报材料合本规程规定。3.1.33.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推果合格。3.2淑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2 申报材木斗符合本规程规定。3.2.3 按有关规定消毒。4.检疫程序4.14.1.1 撇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 检有艮单。4.1.1.2 1.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19、4.1.2 短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43.16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3.2生皮4.34.1瞬4.3.1.1.3.1.3规定查验相关材料。4.3.2.2直验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44.4.1.1群体木i三io从静态、动态不唯态等方面进行中M=J要检直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4.5 .1.2仲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攘,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
20、4.2中4.4.2.1 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04.4.2.2 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组、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4.4.2.3 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4.4.2.4 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
21、目触膜把1、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疽热。4.4.2.5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不振;呕吐、腹泻,粪便在发病初期呈乳白色,后期呈粉红色;部分出现耸肩弓背症状,怀疑感染水貂病毒性肠炎.4.4.26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急性死亡;精神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推肿大,角膜水肿、角膜变蓝、角膜混浊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眼睛半闭,羞明流泪
22、,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4.4.2.7出现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2-3天;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 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只,数量不足10只的要全部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5.1.1检疫合格,目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
23、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1.2蝮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弛5.2.1.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1.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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