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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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111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2、。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定议,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年度计划数据,会同财政厅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补助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和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市
3、县颈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市县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囤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四个方面。第六条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
4、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第九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
5、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第三章分配下达第十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踪合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中央按任务量分配资金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全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市县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任务量等因素谑节分配。年度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6、年度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警集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住房保障资金。
7、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漳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8、)X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城中村改造烫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X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X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城镇
9、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1O%+(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
10、个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O%)X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四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根据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全部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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