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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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宿迁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4日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运营和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
2、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印章。第五条企业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电子私章。电子公章,是指企业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电子职务章,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电子私章,是指企业的股
3、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第六条企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第七条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第八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和运维管理,将其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加强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
4、企业开办等领域的联合发放应用,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融合应用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印章编码和己备案实物印章的印模,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电子印章的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保障和企业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市税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民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工作。第九条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统筹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的同步发放和应用,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
5、细化管理要求,形成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供电、供水、燃气、商业银行等公共服务部门依法推进企业电子印章的应用和共享互认。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积极使用电子印章。第十条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统一提供全市企业电子印章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向全市电子政务外网、OA系统、电子商务等提供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再新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已经建有企业电子印章系统的单位,应当改造系统,实现与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对接。第十一条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为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商用密码产品认证和印章治
6、安管理特许行业资质,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按照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和提供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和其他服务。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实物印章后,可以通过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申请领取电子印章。企业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应当提供单位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通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直接领取下载。申请电子私章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参照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申请程序办理。企业电子印章领取后可以授权其他人使用,被授权人可以登录企业电子印章平台领取下载并使用。所需的材料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的,无需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第十三条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企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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