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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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E电视梯勾第三章制作播放第四章传输活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M介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和监督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务的方向,实现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规划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
2、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的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广播电视事业的投入力度。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和监督工作。网信、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根据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区域特点,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人才。第七条【智慧广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广电建设,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构建全媒体传播体
3、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慧广电服务.第八条【行业自律】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行业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进诚信建设。广播电恻艮务从业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表彭奖励】对在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广播电视机构第十条【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设立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许可。第十一条【台名台标变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4、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禁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终止】广播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广播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者自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5、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站设立】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设立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广播电视采用的频率、频道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6、单位,应当经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应当经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利用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三章制作播放第十七条【节目设立和变更】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八条【节目制作单位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广播
7、电视台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图K电视动画片);不得播放未取得公映许可的电影。第十九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第二十条【节目禁止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
8、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煽动民族仇恨、国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六)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分口罪方法;(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电视节目播前审查】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直、重播重审.第二十二条【节目调
9、控要求】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节目的播放进行调控,可以作出完整转播、临时停播、更换特定节目等决定。第二十三条【转播、链接、聚合、集成节目要求】转播、链接、聚合、集成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任1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第二十四条【节目弓I进审直和出口备案】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用口网络视听节目引进以及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应当经
10、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用于广播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和网络视听节目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向境勺愉共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新闻节目要求】采编、制作新闻类节目,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禁止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从事节目播放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节目播放活动分类目录的规定播放、转播新闻类节目,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第二十六条【广告播放要求】广播电视台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
11、广告应当遵守与广告审查和播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播放违法违规的广告,播放商业广告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播放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第二十七条【公共载体播放要求】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机场、车站、商场、银行、医院以及户勺僧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服务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节目创作的需要,为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第四章传输活动第二十九条【三网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推进广播电视网、通信
12、网和互联网的融合,保障全省范围内广播电视传输的全面有效覆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三十条【传输覆盖禁止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开办、播放节目和广告,不得对广播电视节目擅自进行插播、截流和更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和信息。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及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13、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监督检有制度,对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以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线传输覆盖运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数字付费广播电视频道】数字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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