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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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迂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2日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
2、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的食品生产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贲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档案,并及时向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管理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品种F1.录中的食品类别提出。具体生产加工的食
3、品品种目录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功能布局图及其周围环境、食品加工设备
4、布局和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的说明;(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六)环境T1生、产品质量、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相关管理制度清单。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I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八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需登记;()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登记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5、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中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中诗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更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
6、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卫生管理等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告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修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求上答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一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口起7个工作口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告和现场核杳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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