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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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努力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2、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努力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二、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任务目标我市被列为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20212023年,全市新增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万套;“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十四五”期间,要培育形成一批示范项目,逐步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的制度体系。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源有序整合、试点推进,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和管理工作。(二)基本原则1 .引导多方参与。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3、,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2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编制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3
4、 .严格监督管理。在现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模块,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4 .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市政府对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三、政策措施(一)明确对象标准1 .合理界定申请对象和户型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5、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合理确定申请范围、准入和退出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等。(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2 .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一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更多参与渠道;三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3 .利用企事业
6、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一是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二是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4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一是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上限上乐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上P艮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
7、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二是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5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做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6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
8、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配建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明确中心城区部分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推行土地溢价转为竟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政府。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确定。(三)简化审批流程7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
9、关部门审查建设方案,经报市政府或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四)落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8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五)降低税费负担9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相
10、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10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I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加强金融支持水平12 .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二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三是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城中村、闲置住房)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
11、企业提供贷款;四是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13 .加大债券支持。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二是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三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四是鼓励支持有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14 .完善公共服务,探索租购同权,从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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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快 发展 保障 租赁 住房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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