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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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政规(202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现将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永福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永福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第三条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森林经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
2、形成的自然景观、林副产品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全县经营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森林经营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森林经营单位支付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互利共隔、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年)及林地用途管制,要符合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管理和公益林管理等TF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批准。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低于转让时的市场价处置国有森林资源:不得将国有森林资源作为招商
3、引资的优惠条件无偿处置:不得擅自划拨及采取转包、转让、抵押等方式非法流转国有森林资源。杜绝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国有森林资源:(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国有森林资源;(三)产权有争议的国有森林资源:(四)单位确需使用的国有森林资源:(五)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或未结案件的国有森林资源。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经营范围:(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项目:(X)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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