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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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57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清径向市医保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基本医
2、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为主、单建统筹为辅的模式,分别称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实行单建统筹模式。第四条职工医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册学生和儿童: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木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在册儿童。(二)本市户籍除学生以外的未成年人。(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成年居民。(四)在本市居住且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未就业外国人。(五)市外户籍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市外户
3、籍人员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1年以上,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的,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3个月(含)内,凭本市居住证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六)国家、省规定的港澳台居民等其他人员。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给予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保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各镇(街)、村(居委会负责辐区
4、参保扩面宣传,按有关规定承办居民医保经办事务。第七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统筹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待遇给付,个人权益记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经办信息化建设,以及指导各镇(街)、村(居)委会落实居民医保经办工作等。失业人员应当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并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
5、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缴费基数缴费:(一)职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三)失业人员:以本市公布执行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为城费基数。(四)工伤职工:以其月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超过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低于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60%的,按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
6、资的60%评征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第十一条职工医保费按月缴纳,费率按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的费率之和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将逐步统一为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一致。(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费率缴费:1.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5乐2.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焚费率为2.5%(含生育保险0.5%)。自2025年1月1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就读且经学校确认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政府按规
7、定全额资助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第十五条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按国家、省和本市ISr关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执行。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本市就读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未在学校统一参保的,除大学生外可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镇(街)或村(居)委会任一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除本市就读学生外的其他居民可以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镇(街)或村(居)委会任一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可以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以下简称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以母亲名义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按未
8、成年人年度筹资标准缴费。新生儿出生后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第十六条职工医保费补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或未按时为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按职工应缴费当月的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补缴职工医保费。(一)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应缴费当月的缴费基数足额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按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及应缴费当的缴费费率补缴职工医保费。(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参照本条第一项未按时缴费的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四)异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入本市,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
9、以内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规定申请补缴(以下简称转移接续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职工医保费不予补缴。(五)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医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规定申请补缴(以下简称切换医保关系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职工医保费不予补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缴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核定本市为其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
10、费,按规定享受本市相应模式的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一)参加职工医保(含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到2029年逐步统一为25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调整方案见附件。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为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二)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含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中,参加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参加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选择按规定享受单建统筹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或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规
11、定选择按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续缴和享受待遇。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需折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的,其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可为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其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非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可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第十八条职工医保退休续缴人员按以下规定续缴后,享受本市相应模式的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一)选择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按规定续缴统账结合职工医保费至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累计缴费年限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统账结合职工
12、医保年限要求。(一)选择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规定续缴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至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同时累计缴费年限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年限要求。第十九条职工医保退休续缴人员按以下规定选择在本市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选择按月续缴的,以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选择续缴模式对应的用人单位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缴纳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其续缴模式的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对应模式在职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期间,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二)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本市公布执
13、行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选择续缴模式对应的用人单位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缴纳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其续缴模式的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三)未续缴的,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予以保留,后续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续缴职工医保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已选择按月续缴的职工医保退休续缴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第r八条、第卜九条规定重新中请选择按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以及享受待遇。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不符合本市参保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第二十一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停保的,应当在每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前办理下一医保年度的停保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14、参保后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续保缴费未成功的作停保处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非集中参保的,超过3个月缴费未成功的作停保处理。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究参保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市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医保基金来源为:(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医保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各级财政补助。(五)依法纳入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账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二十六条职工医保基金由职工医保统
15、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除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费外,其他收入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基金设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全部收入计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第二十七条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划入:(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工伤职工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参照在职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费率计入。(三)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16、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193.26元。第二十八条医保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决。第二十九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社会保险儿欠司务制咬,规范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市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审计、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贡,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职工医保1.自参保缴费的次月I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口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 .失业人
17、员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自符合条件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二)居民医保1.集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n1日至12月31Ho4 .本市就读的大学生,每年由学校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统一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I至12月31口。其中未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的大学生,集中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JJ1H至次年12月31日。5 .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后180天内参保的,可缴纳出生之口起的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
18、口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180天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新生儿死亡医学证明缴纳其居民医保费后,到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新生儿死亡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6 .其他参保人员非集中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第三十二条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以下合称医保目录)的范围和标准。医保目录中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规定支付:-)药品目泉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备注”栏标有“O”的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5阮(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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