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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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珈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货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长X?F进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G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d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
2、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形成的申报材料、介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对科研活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参与科研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科研活动实施单位、受托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自然人指科研人历、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倒等:(一)科研活动实质单位,即具体开展科研活
3、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商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二)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和为科研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研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四)受托管理机构,即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五)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研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盼检测、出板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贡任明确、自律监惇、教白优先、预防为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
4、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六条保持对严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存在诈蝙、贪污科研经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二章贡任分工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贵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开展科研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委托并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各类科研院所、高校、
5、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等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对科研活动开展抽查检查:开展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失信调查处理:做好科研信用记录、修第、奖励、惩戒等工作:向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和汇交有关信息。第八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僻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科研活动负而行为开展失信调查处理,通报或汇交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第九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贡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贲,发现、接受、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技监督,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负货有关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做好贡任主
6、体信用登记、记录,办理失信修笈。第十条省科技厅委托的科研活动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式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费,接受、处理或移交投诉举报线索,做好贪任主体信用登记、记录。第十条本省辖区内参与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等是科研诚信建设、失信调查处理的第一贡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位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积极加强科研诚信教自和培训,艘行诚信管理主体贪任。第十二条各类科技工作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或班职,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镌;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
7、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科研诚信要求。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十;条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Xf科研诚信员任主体进行信息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第十四条科研诚信员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会信用和科研活动信息,来源于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和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库,包括但不限r货任主体的身份识别、严重失信情况,科研活动类别、编号、名称、H标任务、经费额度、实施期限等。第十五条科研诚信员任主体的负面信息是在参与科研活动中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科研失信、科技违规等行为,具体见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第卜六条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线索来
8、源:举报线索;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媒体披露的科研负面.::其他相关线第十七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负面行为清单对责任主体过程管理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的负面行为信息予以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货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依托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对负面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根据贡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开展科研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活动的歪要参考。第四章失信调查第卜九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开展失信调查及处理工作。有关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
9、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承担科研失信调查处理职员的机构.负贡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登记、记录及失信调查、处理、第杳等。第二十条科研失信调杳程序与处理规则应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冠乃边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制度执行。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及查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第杳,复
10、杳结束出具贪隹决定书。第五率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二条对连续三年没仃发生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的信用优秀责任生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可享受科研经费包干制、结题验收支撑材料承诺制等政策待遇,具体在相关项目申报通知、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二)对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视情况可一次性拨付到位;(三)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杳;(四)推荐给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提高信用等级:(五)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黄州)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开展失信调杳确认属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视
11、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沔悸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七)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章失信修H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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